房屋买卖合同【荐】
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,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,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。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?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,仅供参考,大家一起来看看吧。
房屋买卖合同1甲方:(以下称甲方)
乙方:(以下称乙方)
甲乙双方经协商,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甲方将位于市区路(街)号,建筑面积平方米,使用面积平方米的结构房屋一套出售给乙方;
二、房屋总价款为万元人民币。
三、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一次性将房屋全部价款支付给甲方;
四、由于该房屋目前正在建设之中,因此,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;
五、受到目前政策的限制,房屋五年之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。待房屋可办理手续之时,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,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六、甲方要保证按期交房,否则每逾一日将按总房款的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;
七、因甲方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给乙方造成损失,全部由甲方承担。
八、本协议签订后,双方共同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,公证费用由方承担。
九、未尽事宜,双方应友好协商,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十、本协议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签字盖章后生效。
甲方:
乙方:
代表:
代表:
年 ……此处隐藏15449个字……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,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,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。笔者认为,此观点不能成立,应当认定甲、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。理由如下:
(一)“认购书”已经具备本约性质,不应认定为预约合同。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只能针对预约合同适用。本案中,甲、乙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“认购书”,但约定内容并不限于对将来进行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,而是对有关房屋买卖事项的作出了具体明确的约定,如房屋价款确定,付款期限明确,且约定全部购房款应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付清等。“认购书”不再属于预约合同,而是具备了本约合同的性质。协议中虽约定应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文本,但系为办理合同备案及产权转移登记所需。这种情况下,应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,不应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。
(二)甲方已经付清了全部购房款,实际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,乙方已经接收,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,既违背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,也不符合维护交易安全的司法原则。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对预约合同的内容要求较为严格,但对实际履行条件规定较为宽松,即“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”,对履行义务的程度未作要求。而本案中,乙于约定期限届满次日付清全部购房款,虽不符合约定,但甲已经接受,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变更原合同约定。乙付清全部购房款,甲接收并出具发票,理应属于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,一方接受”。即使甲、乙双方并未签订认购书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36条的规定,也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,导致乙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,只能要求乙方返还购房款,其权益必然受损,既不符合公平原则,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。